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791号之一 原告: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大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165弄13号4室10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沪樊路728弄16号2幢。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与香樟大道交口深巷数字化产业园2栋6-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博坤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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