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24811号
原告:重庆鸿锋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纳溪沟村石房子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426875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三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7924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鸿锋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鸿锋门窗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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