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生旺达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4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生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邻美景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65279.5元、诉讼费3765元、保全费2596.4元、保全担保费2076元、逾期付款利息97477元等共计471193.9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人支付案款471193.9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5506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 (2023)青0104执113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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