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宸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04执177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华宸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三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青0104诉前调确10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等302026.8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配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4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向其直接支付了本案全部案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青0104诉前调确105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443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4)青0104执177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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