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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存在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并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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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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