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破2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12日,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未向管理人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且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2018年9月18日,本院依法指定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此后,管理人依法通知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股东,要求其移交印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公司股东至今未向管理人提交上述资料。管理人向相关机构查询,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房产、土地、车辆等。

本院认为,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未向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债权债务清册等重要资料,导致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债务人亦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公司清算义务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对本案无法清算负有民事责任,债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继续向其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钱为民

审 判 员 叶 翔

审 判 员 王晓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洪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