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21执恢3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县。
被执行人: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美根,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台玉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9)台玉民执字第2128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4月17日恢复执行。
2019年12月30日,台州市中院依法作出(2018)浙10破2号民事裁定,宣告被执行人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同年12月30日,作出(2018)浙10破2号民事裁定,终结被执行人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裁定宣告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应终结对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21执恢3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贤忠
审 判 员 丁宗勉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曾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