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3执恢7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255492991。

法定代表人陈美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2014)台黄民初字第015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114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89元、申请执行费1650元。但被执行人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2月30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浙10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终结被执行人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裁定宣告被执行人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的,依法应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浙江恒远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台黄民初字第01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澄川

审 判 员 方可可

审 判 员 庞婷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