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里德尔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云南里德尔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697号
申请人:通变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5301006682667730。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文天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勋,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绕,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里德尔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5300007785530878。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马寺第一肉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申请人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里德尔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里德尔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9258.79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变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里德尔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9258.79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