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31民初407号
原告:昆明百集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吉凤,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34297966T。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安公路苏家村西部石材城内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远鑫,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晓玲,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云南里德尔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85530878。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金马寺第一肉食加工厂。
原告昆明百集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里德尔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昆明百集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为由,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百集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百集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计637元,由原告昆明百集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