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港区绿洲园林有限公司

嘉兴市港区绿洲园林有限公司与嘉兴必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2民初3240号之二
原告:嘉兴市港区绿洲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利杰,浙江正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必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兴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089496443G。
法定代表人:楼友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港区绿洲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必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港区绿洲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诉讼费8120元,由原告嘉兴市港区绿洲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