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8民初150号
原告:***,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民,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红河社区文化路97号。
法定代表人:何跃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以涉案工程系发包给黄天云的,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温春林
人民陪审员 罗志忠
人民陪审员 刀世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