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

云南省活发集团某某水泥有限公司、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400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活发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红河社区文化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有。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活发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的(2022)云0402民初40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9月25日前支付云南省活发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货款2089113.50元;二、案件受理费23514元,减半征收计11757元,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前支付云南省活发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活发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货款2089113.50元;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757元;应交执行费23409元(申请人未预交),以上合计2124279.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账号为2425********银行账户,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车牌号为云F2××**陆地巡洋舰汽车一辆、云FU××**福田牌汽车一辆、云F1××****肯揽胜牌汽车一辆、云F2××**德菱帕捷罗牌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均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查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40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