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8民初148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市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元江县红河街道红河社区文化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有,董事长。
第三人:**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区民勤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第三人**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以案件事实比较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相关证据因**有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而无法调取,案件事实一时难以查清,无法作出公正判决,待证据充分时再提起诉讼为由,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15元,减半收取计1010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刀世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