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8民初148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市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元江县红河街道红河社区文化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有,董事长。 第三人:**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区民勤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第三人**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以案件事实比较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相关证据因**有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而无法调取,案件事实一时难以查清,无法作出公正判决,待证据充分时再提起诉讼为由,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15元,减半收取计1010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刀世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