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8民初104号 原告:**,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原告:鲁自明,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塔区。 原告:**,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原告:***,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原告:***,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红河社区文化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有。 被告:**连,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云南省红塔区。 原告**、**、***、鲁自明、**、***、***与被告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鲁自明、**、***、***于同年3月3日以案涉拆迁工程尚未完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自明、**、***、***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自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鲁自明、**、***、***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