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8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元江县。
被执行人: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江县红河街道红河社区文化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217852861D。
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21)云0428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3月10日尚欠的利息456,083.54元,合计1456,083.54元;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因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元江县恒泰联有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车辆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冻结并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扣划34,495.41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云F×××××、云F×××××、云F×××××、云F×××××的车辆,车辆均未控制;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在玉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1,579,324.93元,因工程尚未结算,工程款暂无法支付;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