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

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28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红河社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217852861D。 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云南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刀**,男,1988年出生,傣族,住元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了(2020)云0428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刀**欠原告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借款6万元。由被告刀**于2020年8月31日前偿还2万元;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2万元;2020年11月31日前偿还2万元。二、原告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刀**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第一期,原告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617元,减半收取计808.50元,由被告刀**负担。申请执行人**封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刀**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刀**名下无房产、不动产和动产登记;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刀**的五个银行帐户和一笔网络资金,划拨了一笔资金169.83元,其余银行帐户内仅有零星资金,金额不足标的款的百分之一,而未划拨。现本院对已被执行人刀**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调查、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并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刀**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刀**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胡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