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镱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城东搅拌站、梅州市镱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403民初57号之二 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城东搅拌站,统一社会信用码:91441403673123902H,住所: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谢田村大岌岗。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镱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572428344M,住所: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华银路御花苑C座C3、C4栋14号复式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城东搅拌站与被告梅州市镱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城东搅拌站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城东搅拌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城东搅拌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683元,保全费1286.4元,合计2969.4元。由原告梅州市梅江联顺混凝土有限公司城东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