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2财保32号
申请人:阿克苏市泰和土石方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三角地工程队五队。
法定代表人:赵吉录,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温宿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阿温大道**锦绣江南小区**附楼。
法定代表人:吴方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健康路**鑫大公寓1公寓****
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阿克苏市泰和土石方承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宿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阿克苏市泰和土石方承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宿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232396.85元(其中工程款230353.05元、保全措施费1672元、保全服务费371.8元),申请人阿克苏市泰和土石方承包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克苏市泰和土石方承包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宿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232396.85元(其中工程款230353.05元、保全措施费1672元、保全服务费371.8元)。
案件申请费1682元,由申请人阿克苏市泰和土石方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