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顺隆物资有限公司、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9执恢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乌喀路1003公里处。

被执行人: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健康路**鑫大公寓****。

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宿县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宿县阿温大道锦绣江南小区售房部/div>

法定代表人:吴方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男,汉族,1987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阿克苏新纺建筑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温宿县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方明儿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宿县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阿克***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阿克***物资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9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云   丽

审判员 玉苏甫  麦麦提

审判员 胡马尔 江 马金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古丽阿依姆斯依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