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9执恢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乌喀路1003公里处。
被执行人: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健康路**鑫大公寓****。
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宿县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宿县阿温大道锦绣江南小区售房部/div>
法定代表人:吴方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男,汉族,1987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阿克苏新纺建筑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温宿县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方明儿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宿县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阿克***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阿克***物资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9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云 丽
审判员 玉苏甫 麦麦提
审判员 胡马尔 江 马金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古丽阿依姆斯依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