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928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库车县。

被执行人: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瓦提县解放路花园安居小区**楼****。

***与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执行后,于2019年10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下落不明,经与被执行人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法定代表人吴伟多次联系,其拒不提供具体住址也不来法院也不履行判决生效的义务。后依法将被执行人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又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卡内几乎没有什么存款,且均已冻结。经向申请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经过依法对该案件的审理,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928执105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阿迪力 · 木热提

审  判  员   艾克拜 尔 ·木沙

审  判  员   买合木提江·依来克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张   文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