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年***非字第00020-2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顺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乌喀路100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常春,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团结路鑫大公寓1单元2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阿克苏顺隆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阿克苏新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克苏顺隆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都热依木
审判员****·***
审判员周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买合木提图尼亚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