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黔江区宇辉租赁站与恩施自治州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4民初8183号
原告黔江区宇辉租赁站与被告***、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黔江区宇辉租赁站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江区宇辉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黔江区宇辉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黔江区宇辉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雪松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