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县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5民初10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宣恩县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事项为: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266432.60元的财产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具体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266432.6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询并查封被申请人在恩施州、宣恩县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申请人登记所有的车辆,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266432.60元的公司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事项不明确、不具体,且其未围绕保全请求向本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其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李 覃
书记员 张垣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