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县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5民初1035号之一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宣恩县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宣恩县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北省宣恩县万和广场一期1幢1层的四套商业用房,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宣恩县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北省宣恩县万和广场一期1幢1层的鄂(2019)0000780号、鄂(2019)0000785号、鄂(2019)0001045号以及鄂(2019)0001049号商业用房,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覃
书记员 张垣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