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2825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28民终24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557432.6元及违约金709000元,以355743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9年12月5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日,案件受理费2046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1、本案目前尚欠工程款、违约金共计4266432.6元,利息355743.26元、迟延履行利息117475.1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046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债务合计4765117元,双方对此无异议;2、宣恩县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在宣恩县兴隆大道万和广场一期1幢104号房屋(证号:(2019)0000780号)作价1792990元抵偿本案同等金额债务;3、宣恩县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在宣恩县万寨乡集镇贡茶苑项目2#楼(宣恩县房权证万寨乡字第**)108号、1××号、1××号、1××号、1××号、1××号、1××号、1××号、1××号、1××号、1××号、1××号房屋,均作价220000元,共计2640000元,抵偿本案同等金额债务;4、宣恩县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在宣恩县万寨乡集镇贡茶苑项目2#楼(宣恩县房房权证万寨乡字第**)25号、1××号房屋,均作价170000元,共计340000元,抵偿本案同等金额债务;5、自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涉及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6、上述房屋转移登记完毕,本案即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放弃其他请求;7、执行费48876元由宣恩县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