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恒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民终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878672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寰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91470038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南古城民族花园****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7986191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恒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谭 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