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天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天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金凯帝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522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天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城农贸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天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光山县弦山办事处金凯帝卧龙城2号楼1至2层105商住房,建筑面积110.24平方米,房权证号光山县房权证字第0060911号抵偿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信阳天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信阳天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被执行人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房屋以房抵债。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光山县弦山办事处金凯帝卧龙城2号楼1至2层105商住房,建筑面积110.24平方米,房权证号光山县房权证字第0060911号作价629613.04元(第二次拍卖流拍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信阳天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河南金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信阳天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568752.50元,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信阳天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信阳天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申请执行人信阳天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当日将剩余房款60860.54元交付至光山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管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