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天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天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7082-1号 原告信阳天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信阳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信阳天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信阳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套房屋进行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为原告信阳天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天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及以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信阳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信阳恒大翡翠龙庭9号楼的101号-106号、201号-206号、301号-306号、401号、402号共计20套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