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陆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农场路10号1幢301室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伴,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陆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杰公司)因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陆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又以自愿撤回上诉的理由,于2009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陆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陆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0元,减半为人民币3,150元,由上诉人**负担人民币2,750元,上诉人上海陆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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