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俊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俊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81民初4502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常占,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俊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山路3A、3B号。信用代码:9121020070217784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世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俊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由***承担。
审判长矫日波
人民陪审员*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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