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民终3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志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五里井5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彭一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40元,减半收取30920元,由上诉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