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02民初1662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虎,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五里井5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彭一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