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421执45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五里井****,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住安徽省凤台县/div>
本院在执行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该案做出的(2021)皖042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案款969950元,缴纳执行费121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提示,被执行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少量银行存款,但不足执行标的额,并已冻结;名下无动产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向申请人阐明上述情况,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69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苏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