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3执复2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号码341200000068029。
法定代表人:管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五里井5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401005830455335(1-1)。
法定代表人:彭一民,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执异2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青
审判员任鹏飞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昌强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