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586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五里井5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455335。
法定代表人:彭一民
被执行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757000085。
法定代表人:管志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民终24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1、被执行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网络银行其他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我院已对可冻结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3、被执行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现被执行人宿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亿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4271664.25元、相关费用等。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民终24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孙建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执行员 冯 涛
书记员 邵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