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民初3271号
申请人:南京富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99415-7,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童燕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金力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26499-7,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耿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富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力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富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安徽金力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富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安徽金力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