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2民初5851号
原告:安徽金力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蔚蓝商务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64997M。
法定代表人:耿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霍邱项目部负责人),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安徽金力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2019年11月5日,原告安徽金力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金力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安徽金力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