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力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277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力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2277号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黄海大道西265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金力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88号蔚蓝商务港A座912室至915室。
法定代表人:耿金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力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 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景和敏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