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604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力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88号蔚蓝商务港A座912至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64997M。
法定代表人:耿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天下粮仓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赵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604598661582P。
法定代表人:张惠,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安徽金力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烈山区天下粮仓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分别对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天下粮仓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天下粮仓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仲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