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21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08299038(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安通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工业园模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1085743Y(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通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121执38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杜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