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304民初165号
原告:顾某,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下塘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某乙,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草庙村林科组,身份证号XXX。
被告:胡某,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草庙村胡岗组,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蚌埠某有限公司、合肥某有限公司、王某乙、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