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农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5执15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新安居委会21井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14138692(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定远县农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政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59737648X(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农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定远县农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定远县农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66710.48元,期限壹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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