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5执15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新安居委会21井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14138692(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定远县农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政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59737648X(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农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定远县农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定远县农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定远县农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定远县农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544.4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