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安徽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2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定执字第008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定执字第008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辉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