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保270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斯瑞新景苑23栋401室。
被申请人:***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合肥市蜀山区芙蓉路与轿顶路交口天润国际大厦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14138692。
法定代表人:杨兵。
被申请人: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
市山前街4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073381890XY。
法定代表人:张东波。
申请人告***与被申请人***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2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