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993号之一
原告:合肥市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众兴乡人民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4275246Y(1-1)。
法定代表人:马墩武,董事长。
被告:***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23号幸福里商业A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799571(1-1)。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
被告:合肥市观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北路御景花园19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69141290T(1-1)。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市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观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观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0元或保全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20)皖0122民初9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观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0元或保全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9月14日,原告合肥市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已作出(2020)皖012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被告***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观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故对本院(2020)皖0122民初99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的***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观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0元,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观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0元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