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7648号之二
原告:***,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武,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陈义洲,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赵普文,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被告:合肥市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众兴乡人民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4275246Y。
法定代表人:马墩武。
原告***诉被告***、陈义洲、赵普文、合肥市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1元,保全费4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恒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苗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