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市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民初4729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众兴乡人民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4275246Y。

法定代表人:马墩武,总经理。

被告:马直,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7元减半收取计5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京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