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民初4729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仁飞,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众兴乡人民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4275246Y。
法定代表人:马墩武,总经理。
被告:马直,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7元减半收取计5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京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