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民初4353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对原告***与被告合肥市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皖012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皖012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案受理费13918,减半收取为6959元”补正为“本案受理费13918,减半收取为69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59元”。
审判员 黄德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毅